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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研究 | 商标侵权纠纷的维权利剑——刑事追责

王燕华 律师 正策法观 202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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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华  律师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刑事合规部


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据公约规定,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是指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在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背景下,作为其中之一的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也日趋完善。


在注册商标遭到侵权时,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程度等不同,分别有民事诉讼,行政、刑事追责三种救济途径,本文仅就其中的刑事追责方式维权作简要讨论。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二〇一七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中披露的信息:


2017年度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侵犯知识产权罪一审案件3621件,审结3642件。审结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1687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1494件,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260件,三类涉商标刑事案件合计3441件,占2017年度审结知识产权罪一审案件的94.5%。


不难看出,商标权使用刑事手段维权相对于其他知识产权更具普遍性。


对于商标权人而言,维护自身商标专有权,扫清商标侵权者的不良竞争,保护商标所附带的良好商誉,乃至通过诉讼获得侵权所造成损失的赔偿,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选择刑事追责方式维权应是首选。


一、启动刑事追责的前提


 1. 商标权人依法享有商标权


权利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且应在注册有效期内。


2. 商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


「名称」是指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


「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3. 商标侵权人侵权行为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伪造商标数额达到法定起刑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涉商标侵权行为的起刑点分别为:


第一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刑事追责的实施路径


1. 事发后的案情评估、调查、证据收集;

2. 据证向管辖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公安机关举报、控告;

3. 刑事案件各阶段的跟踪维护、索赔证据获取;

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起诉主张赔偿。


三、刑事追责委托事项的律师工作


1. 案发后根据委托人掌握的事实评估案情,根据涉商标案件的个案特征和现有证据,设计证据取证方案,协助委托人取证,固定启动刑事追责必要证据。


2. 在已获证据基础上,选择确定举报控告的管辖地、控告的受理机关,起草控告文书并完善控告所依据的证据。


3. 代理委托人实施控告。鉴于商标认定的专业性,建议控告选择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认为具体侵权行为涉嫌触犯刑事犯罪的,根据《商标法》六十一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 公安机关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移送、受理立案后进入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在此阶段,根据案情变化,律师可协助委托人向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补充证据,提供、出具涉案的注册商标、商品是否系假冒的鉴定意见。


5.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以委托人诉讼代理人身份提出意见,同时经检察机关批准后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固定商标侵权关键证据为之后的诉讼维权作好准备。


6. 法院审判阶段,以委托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发表意见,可在此阶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也可在刑事审判程序终结,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标侵权人赔偿损失。


四、刑事追责的优势


1. 助力索赔

《商标法》第六十七条明确了商标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共存,即采用刑事追责方式维权,不妨碍被侵权人继续主张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


相对于商标权人自行收集证据,通过刑事追责更有可能取得有利的民事索赔证据,如反映侵权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所获收入的银行流水等体现非法经营额、非法所得额的关键证据。


2. 高效阻断商标侵权现时危害

采用刑事追责方式:


一方面对商标侵权涉案物品(主要为侵权商品),公安侦查机关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查封、扣押;


另一方面对商标侵权的涉案人员,公安侦查机关可依法采取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前述对物、对人双管齐下的措施可达到立即阻断商标侵权行为继续发生的效果。



写 在 最 后


商标侵权的维权方式涉及民事、行政、刑事交叉,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从商标权利人维护商标专有权的角度,事前的预案合规设计、事中的预案实施处理都是必不可少。


在实际应对中,于案发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整体评估、论证,充分利用好《刑法》赋予的法定权利,是为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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